(承上則)律法雖然在基督降世之前先賜下,並且在律法中已有了祭司的責任,在這祭司責任中,百姓也承受了律法,但是律法若是絕對的,那就不需要在律法之外另立祭司,所以百姓若把律法當作是永遠的、絕對的,那就喧賓奪主了,因為「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,不是本物的真像。」(來10:1a)
〈來7:11-12〉是帶有危機性且極為重要的分水嶺,使人徹底明白律法的位分。很多註釋書雖然相當準確,但是不夠深入;大題上都提了,但許多要點沒有講清楚;所以我們應當更深入研究,盡我們的力量向下一代交待清楚,否則教會的前途是很黑暗的。
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為什麼這麼大膽呢?他從一句話引伸到另外一句,產生了假設,並且建立起架構;他大膽的假設是,「如果那使百姓領受律法的祭司制度更改的話,那麼律法本身也一定要更改了。」耶穌只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;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」(太5:17)保羅說只說:「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,乃是因信耶穌基督……因為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。」(加2:16)耶穌、保羅從來沒有提到律法要更改。為這個緣故,〈來7:12〉「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,律法也必須更改。」這話大大震驚以色列人,等於向全希伯來民族宣戰,所引起的仇恨之大,是難以估量的;在耶穌基督的話語,常常也有一些這樣的革命性言論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