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羅7:12〉提到律法使我們知道上帝的聖潔、公義、良善,而〈羅3:19-20〉提到律法本是叫人知罪;人怎會知罪呢?你先看見神的聖潔,才知道你違背了神的聖潔,這是不聖潔;你先看見神的公義,才知道自己違背了祂的義,這是罪;你先看見神的良善,才知道自己違背了祂的善,這是不善。神就這樣奇妙地照著祂的次序,先啟示公義,後啟示慈愛;使《舊約》成為定罪的職事,the ministry of Old Testament is the ministry of condemnation,《新約》成為赦罪的職事,the ministry of forgiveness is the New Testament;神藉著律法把所有的人都圈在罪中,人這時候才知道神是公義的,祂要審判,而人自己是該死的。(參 林後3:9, 加3:22)
律法使你瞭解神的聖潔、公義、良善,進而使你產生對神的敬畏;「敬畏神」就是《舊約》的中心主題,〈傳12:13〉「這些事都已聽見了,總意就是:敬畏上帝,謹守祂的誡命,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。」而《新約》的中心主題是就是「親近神」,就是來到主面前,〈弗3:12〉「我們因信耶穌,就在祂裡面放膽無懼,篤信不疑的來到上帝面前。」這以馬內利的上帝,祂不是高高在天寶座上的審判者,祂是道成肉身住在我們中間的拯救者。
人先看見神的威嚴,以後再明白神竟然施恩給他,他就不會玩弄、糟蹋上帝的恩典;這是很重要的事情!所以,慕迪(Dwight Lyman Moody, 1837-1899)說,「人先認識神的威嚴,然後他會感激神,竟然也把恩典賜給他這不配得的人。」馬丁路德(Martin Luther, 1483-1546)說:「人知道神的威嚴以後,他就會戰兢地求神把恩典賜給他。」所以如果我們所傳的上帝是大有憐憫慈愛,卻從來不講上帝的聖潔、公義,所傳講的對象,不可能產生敬畏上帝的心;兩者一定要配合起來的。